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4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已經2008年12月31日自治區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 飚
二○○九年一月六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各縣(市、區)耕地占用稅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的應納稅額,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
第五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按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第七條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八條 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十條 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可以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耕地原狀恢復確認文書,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第十一條 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施行后本辦法施行前的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按本辦法執行。
附:廣西壯族自治區耕地占用稅適用稅額表 單位:元/平方米
適用稅額 縣級行政單位適用稅額
行政單位 30 25 20 15
南寧市 興寧區、青秀區、江南區、西鄉塘區、良慶區、邕寧區、橫縣、賓陽縣 武鳴縣、上林縣、隆安縣、馬山縣
柳州市 城中區、魚峰區、柳南區、柳北區、柳江縣、柳城縣、三江侗族自治縣 鹿寨縣、融安縣、融水苗族自治縣
桂林市 秀峰區、疊彩區、象山區、七星區、雁山區、靈川縣、
全州縣、興安縣、永??h、灌陽縣、龍勝各族自治縣、
資源縣、平樂縣、荔浦縣、恭城瑤族自治縣 陽朔縣、臨桂縣
梧州市 萬秀區、蝶山區、長洲區、蒼梧縣、藤縣、岑溪市 蒙山縣
北海市 海城區、銀海區、鐵山港區、合浦縣
防城港市 港口區、防城區、上思縣、東興市
欽州市 欽南區、欽北區、靈山縣、浦北縣
貴港市 港北區、港南區、覃塘區、平南縣、桂平市
玉林市 玉州區、容縣、陸川縣、博白縣、興業縣、北流市
百色市 右江區、田陽縣、田東縣、平果縣、那坡縣、凌云縣 德??h、靖西縣、樂業縣、田林縣、
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
賀州市 八步區、昭平縣 鐘山縣、富川瑤族自治縣
河池市 金城江區、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南丹縣、鳳山縣、東蘭縣、巴馬瑤族自治縣、都安瑤族自治縣、
大化瑤族自治縣、宜州市 天峨縣
來賓市 興賓區、合山市 象州縣、武宣縣、金秀瑤族自治縣、忻城縣
崇左市 江州區、天等縣 扶綏縣、大新縣、寧明縣、龍州縣、憑祥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