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中,第9號準則“職工薪酬”對職工的報酬進行了規范。其中第4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取消按14%比例提取職工福利費的要求,據實列支。不過,由于原來應付福利費的計提內容規范于企業財務通則,所以這個規定仍要由《企業財務通則》約定。
新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支付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直接作為成本(費用)列支;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提取,專項用于企業職工后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并撥繳工會。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頒布新財務通則答記者問時介紹,將原從職工福利費列支的職工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項目統一改為按照規定比例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按照基本醫療與補充醫療、基本養老與補充養老、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實行不同的財務政策,相應取消按工資總額14%提取職工福利費的做法。
財政部于2007年3月20日發布了《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其中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該通知還規定了應付福利費余額的相關內容處理規定,即截至2006年12月31日,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上市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余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的,依次以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2.余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后,再按照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執行。
在《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協調小組工作小組會議紀要(2007年第2期)》中,對于“公司在實施新會計準則后是否計提應付福利費”的問題,回答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公司在執行新會計準則后不再計提應付福利費”。針對“對于以前年度的應付福利費余額在首次執行日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問題,回答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首次執行日企業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首次執行日后第一個會計期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管理費用。”
從稅務角度看,目前對企業還在執行14%的比例(內資企業按工資的14%提取,外資企業在不超過職工稅前列支工資總額的14%扣除),2007年后企業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即將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應會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