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自律監管,幫助、教育、督促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提高職業素質和執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以下簡稱“質量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協會每年組織開展的對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的常規性檢查。
第三條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事務所質量檢查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本地區事務所質量檢查工作。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根據需要可直接開展事務所質量檢查工作。
第二章 檢查對象
第四條 所有事務所每五年內應當至少接受一次質量檢查。
第五條 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積極配合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開展的質量檢查工作。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確定年度被檢查事務所名單,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事務所可予以特別考慮:
(一)被審計單位變更委托時,可能存在重大審計風險的后任事務所;
(二)股東(合伙人)之間糾紛較大,可能影響執業質量的;
(三)采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的;
(四)詆毀同行、損害同行利益的;
(五)從事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大型國有企業等審計業務的;
(六)新批準成立,或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審計等業務的;
(七)注冊會計師協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檢查人員
第七條 質量檢查工作應由檢查小組實施,檢查小組應由不少于兩名的檢查人員組成。
第八條 檢查人員應當由職業道德好、專業素質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注冊會計師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擔任。
第九條 擔任檢查人員的注冊會計師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擔任事務所審計項目負責人以上的職務;
(二)在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5年以上;
(三)熟悉會計、審計等專業理論和實務;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自律懲戒。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檢查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十一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工作中有權查閱、記錄、復印事務所的業務報告、工作底稿及內部管理的有關文件、資料,有權向事務所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第十二條 檢查人員如與被檢查事務所及其客戶存有利害關系,應當實行回避。
第十三條 檢查人員對檢查中了解的事務所及其客戶的有關情況應當保密,不得用于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給與檢查工作無關的任何人員。
第十四條 檢查人員應當廉潔自律,不得接受被檢查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的宴請、娛樂活動和禮品、禮金。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參加質量檢查的時間可作為接受后續教育的時間。
第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可向檢查人員支付適當報酬,并對有突出貢獻的檢查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章 檢查的內容、方法與程序
第十七條 質量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遵循獨立審計準則情況;
(二) 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情況;
(三)事務所內部質量控制情況;
(四)注冊會計師協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每年均應組織開展事務所質量檢查工作。
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將年度質量檢查工作計劃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九條 質量檢查應當采取到事務所現場檢查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調閱事務所有關資料進行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條 檢查小組具體實施檢查工作前,被檢查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應當進行自查。
第二十一條 檢查小組具體實施檢查工作,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被檢查事務所。
第二十二條 檢查小組可通過聽取匯報、向有關人員詢問、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開展檢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檢查小組應當了解被檢查事務所的人員規模、組織結構、業務范圍等基本情況及其內部控制系統。
第二十四條 檢查小組可通過抽取被檢查事務所的業務報告和工作底稿、向有關人員詢問等方式,檢查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遵循獨立審計準則情況和事務所內部質量控制情況。
第二十五條 檢查小組可通過查閱事務所內部管理的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等方式,檢查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違反職業道德情況。
第二十六條 檢查小組一般應當抽取當年出具的業務報告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二十七條 檢查小組應當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與被檢查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進行充分溝通、交流和討論。
第二十八條 檢查小組應當在完成檢查工作后編寫質量檢查報告,提交注冊會計師協會。
質量檢查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工作的開展情況、發現的問題、改進意見和建議、與被檢查事務所之間的分歧、有關政策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質量檢查中形成的工作底稿,所有權屬于注冊會計師協會。
第五章 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三十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審查檢查報告的基礎上,對存在問題的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應當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問題嚴重的還應在下一年度質量檢查中復查。
第三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檢查中發現的應予懲戒的問題,應根據情節輕重,對被檢查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單處或并處以下方式的懲戒:
(一)談話提醒;
(二)書面批評;
(三)強制培訓;
(四)責令限期整改;
(五)責令書面檢討;
(六)責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七)行業內通報批評;
(八)社會公開譴責;
(九)取消注冊會計師會員資格。
第三十二條 對拒絕、阻撓檢查工作或者拒不按照要求改進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應對被檢查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進行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取消注冊會計師會員資格。
第三十三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不適合繼續擔任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應按照《注冊會計師年檢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協會應針對質量檢查中發現的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職業道德以及內部質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的共性問題和好的做法,以適當方式向行業通報。
第三十五條 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應于每年質量檢查工作結束后,編寫質量檢查總結報告,報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質量檢查總結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工作的組織開展情況、檢查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共性問題、檢查結果的處理情況、意見和建議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地方注冊會計師協會可根據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地區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1996年12月30日發布的《會計師(審計)事務所業務檢查制度(試行)》(會協字[1996]4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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